2019年12月20日,河南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会上公布:自2019年12月20日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开始施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件三类案件,将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全省实行统一赔偿标准,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关于适用时效问题,《意见》规定,意见施行后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该意见,意见施行之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以及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的案件,不适用该意见。

  所以,河南的各位律师小伙伴们,如果你代理的上述三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尚未二审审结,那可千万要注意这个《意见》了,不要再为搜集受害人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或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的证据而烦恼啦!直接引用该意见,跳过繁琐的举证、质证,让你的当事人分分钟获得翻倍的赔偿金!

  “同命不同价”的历史

  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由于城乡赔偿标准不统一,“同命不同价”长期以来一直是人民法院无法回避的问题,也一直为社会舆论所诟病。

  这一赔偿依据来自2004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进行了城乡区分。

  最高人民法院原民一庭庭长纪敏表示,2004年的司法解释是考虑到受害人和侵害人双方利益,在当时的情况下,确定城市和农村两个标准比较符合中国实际。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起事故中,受害方既有城市人又有农村人,赔偿额差距就会很大。

  2009年制订《侵权责任法》关于人身损害纠纷死亡赔偿金条款时,一些专家试图将城乡标准统一,但当时条件不允许,最后只对同一侵权行为的赔偿标准进行了统一。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但非因同一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仍然分为城镇和农村两个标准。

  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7条规定: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等因素,确定适用标准;受害人是农村居民但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应适用城镇居民标准,其被扶养人经常居住地也在城镇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也采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随着该纪要的出台,在地方司法实践中,城乡标准不统一的桎梏开始松动。各地法院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尤其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时,只要户籍性质为农村居民的受害人能够证明交通事故发生时已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或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就可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赔偿。但对于如何举证在城镇居住一年,什么样的证据才符合证明标准,不同的法院和法官裁量尺度不同。因此,赔偿标准的确定,往往成为侵权人和受害人争议的焦点和案件审理的难点,也是引发案件上诉甚至信访的主要原因之一。

  2019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要“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要求。

  2019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授权各省高院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并要求在年内启动。随后,安徽、陕西、河南、江苏、江西等多地启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这意味着人身损害赔偿“同命不同价”将成为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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