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上午,受漯河市广播电视台邀请,我所张意律师作客《律师说法》节目,为广大市民朋友解读合同的起草和审查方面的法律问题。张意律师用“生、老、病、死”的比喻,详细讲解了合同的订立、变更、违约处理和终止等法律知识及实务操作要点,内容生动形象、深入浅出。现将主要内容摘录如下:

  1、主持人:合同和协议在法律上有什么区别吗?

  张意:合同和协议其实是一个意思,一份合同你可以叫它合同,也可以叫它协议,比如我们在买房子的时候需要签合同,你可以称之为购房合同,也可以称之为购房协议。这两种说法在法律上是没有区别的,更多的只是语言习惯上的差别。《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对合同有专门的定义,即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从民法典的规定上也可以看出,合同和协议其实是一个意思,在法律适用上是没有区别的。

  2、主持人: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会遇到非常多的合同,比如您刚才提到的购房合同,还有就是入职的时候员工要和企业签劳动合同。但很多人在签完合同之后,并没有觉得合同有什么作用,合同并没有给我们解决生活和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所以合同签完字之后,要么是自己不保留一份,要么就是签完字之后就扔到一边不管不问了。您觉得合同能帮助我们解决什么问题呢?

  张意:这个问题涉及到如何认识合同的作用和功能。很多人不重视合同,一方面是不重视合同条款的细节,另一方面是不注重合同文本的保管,其实这都是很不好的一个习惯。凡是涉及合同的纠纷,如果你去咨询律师,律师首先就会让你提供一份当时签订的合同。为什么呢?因为在双方出现争议和纠纷时,合同是最基本的证据材料,也是法院作出判决的直接依据。如果合同内容完整,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的约定都很明确,那么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就会非常方便快捷,能够高效率地化解纠纷。但如果合同条款简单、粗陋,对关键问题没有约定,那么想要让法院作出一个对自己相对有利的判决,就会比较困难。所以,只有在出现纠纷的时候,合同的作用才会真正凸显出来。如果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不重视合同的具体内容,那么我们就是在放弃自己的权利,等到出现纠纷了,就难免要后悔了。

  3、主持人:很多人其实并不是不重视合同,只是确实不了解法律,不知道该如何来审查合同条款,无从下手。您能否从一个通俗的角度来给大家介绍一下如何审查和把握合同的内容?

  张意:要想全面把握合同,其实不能仅限于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内容只是写在纸面上的死的东西,作为律师,在代理各种类型的合同纠纷案件的过程中,我更觉得合同像是一个活着的生命体,它有生老病死,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生老病死的每一个环节都需要我们格外注意,否则任何一个步骤出现问题,都可能导致前功尽弃的后果。

  所谓合同的“生”,就是合同的订立,也就是合同的起草和形成过程,这也是我今天想给大家重点介绍的内容。合同有自己独特的逻辑和结构,一份完整的合同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逻辑结构。《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我们可以按照这个逻辑架构,对合同的每一条每一款进行有针对性的审查。

  主持人:张律师,合同的这8 个方面中,哪些是需要特别注意的呢?

  张意:首先,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一定要准确。对于个人而言,合同中的姓名一定要和身份证上姓名保持一致,最好将身份证号也写进合同里,这可以有效避免重名带来的麻烦。对于单位而言,名称一定写完整,不要写简称,比如一家公司,要按照营业执照上的名称来写。

  合同中关于数量的约定,要注意把握计量方法和计量单位问题。举一个典型的例子:一家饭店向一家酒水批发店购买啤酒,合同中约定饭店向酒水批发店购买10箱啤酒,每箱500元。酒水批发店将10箱啤酒送到后,饭店却不愿意付款,原因是饭店认为每箱应该是24瓶啤酒,但批发店送来的啤酒每箱只有12瓶。这就是合同中对啤酒的计量方法和计量单位约定不明确所造成的纠纷。

  合同中的质量条款,是对产品或服务的品质上的要求,如果合同中对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没有明确约定,则可能导致双方在质量问题上产生纠纷。比如,在购买钢管时,我们会对钢管材质来源、壁厚、米重等提出专门要求,这些都属于对钢管质量的约定。有些产品或服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可以参照执行,也可以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之外另行提出特殊要求;有些产品或服务没有相应的通用标准可以参考,此时要在合同中对质量作出特殊说明,以免对方交付的产品或服务不符合要求而又“无据可依”。

  履行期限,主要是指当事人主张权利、履行义务的期限,比如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交货时间、买方的付款时间,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期等等,都是关于履行期限的约定。履行期限会涉及到当事人履行义务的顺序问题,比如买卖合同如果约定货到付款,那么卖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货物时,买方有权拒绝支付货款。履行顺序的先后问题需要大家在审查合同的时候格外注意。

  合同中约定解决争议的方法有两种途径:一是私力救济,即合同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或者找第三方居中调解;二是公力救济,即让国家公权力来解决争议,主要有两种方法,一个是仲裁,一个是诉讼。很多合同示范文本中会让当事人在仲裁和诉讼两种方式之间进行选择。一般而言,仲裁的效率更高,但诉讼对于当事人的权利保护而言更加有保障,因为我国的诉讼审判采取两审终审制,即一个案件经过一审审判后,如果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还可以提出上诉,进行二审。而仲裁采取的是一裁终局制,即仲裁裁决一旦做出即生效,不存在第二次仲裁的程序。综合来看,诉讼比仲裁多一个法定的程序,如果一审出现不公平或者重大隐情等,还有二审的救济机会,选择诉讼程序会更易于保障自己的权利。

  4、主持人:张律师,您刚才提到合同的生老病死,前面重点讲了合同的“生”,那么如何理解合同的“老”呢?

  张意:人在成熟、变老的过程中,身体的机能会发生很多变化。其实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也会出现很多变化。我们签订合同是为了在日后出现纠纷的时候能够更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权益,但未来会发生什么事情,我们其实是无法预知的,合同中的很多内容更多地是靠我们自己的经验来确定的,而我们的经验往往具有局限性。如果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我们始料不及的、对合同双方的权益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新情况时,这个时候,我们之前的合同内容就不能适应新的情况了,形象一点来说,就是之前的合同“老了”,我们就需要对当初所签订的合同进行变更。

  根据我的职业经验,有很多合同纠纷都是因为当事人没有针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及时变更合同中的条款。合同签订之后,并不是说不允许做任何的更改。比如甲公司是一家建筑公司,需要从乙公司购买一台塔吊设备,签订合同的时候,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将设备运送到其在上海的一个工地上,正当乙公司将塔吊装好车准备运输到上海的时候,甲公司在上海的工地用不到塔吊了,但在郑州的公司需要使用,于是甲公司就跟乙公司商量,要求将合同的履行地点改为郑州。这就是合同的变更。如果甲公司没有及时告知乙公司变更合同的履行地点,那么乙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将塔吊运到上海后,甲公司就需要向乙公司支付购买塔吊设备的货款,如果不支付,那么甲公司就违约了。

  如果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合同的数量、质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价款或者报酬发生了变化,那么合同当事人一定要及时沟通协商,重新签订合同,或者单就发生变化的内容签订一份变更协议。

  主持人:非常感谢张律师的精彩解读,我们确实应该用一种更灵活的眼光来对待合同,因时而变,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5、主持人:张律师,合同的“生”和“老”您讲的都非常的生动具体,那么关于合同的“病”,是不是指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呢?

  张意:是的。当我们的身体不按照生理规律运行的时候,就会生病。如果合同的当事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规则来履行自己的义务,也就是当事人违约了,那么合同也就“病”了,这个时候就需要用违约责任来对违约者进行“惩罚”。

  《民法典·合同编》第八章是对违约责任的专门规定。合同当事人违约的情形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不履行合同义务,比如买卖合同中,卖方在收了货款之后拒不向买方交付产品,这属于根本性的违约;二是虽然履行了义务,但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比如买卖合同中约定5月1日之前交付产品,但卖方在6月1日才交付,或者买家想买一辆新车,结果4S店交付的却是一辆泡水车,这两种情况,虽然卖家都交付了产品,但由于交付的时间以及产品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所以也都构成违约,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如果一方当事人出现了违约情形,那么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呢?《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做出了比较原则性的规定,即违约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具体起草合同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对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进行更加详细的约定,最常用的方式就是约定违约金,比如,在买卖合同中可以约定:卖方如果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产品,则每逾期一日,应当向买方支付500元的违约金。违约金具体如何计算、约定多大额度的违约金比较合适,法律没有强制性的要求,我们可以根据具体的交易情况来确定,但要合理和适当,不能过分。如果违约金约定得过高,那么违约方是可以要求适当降低的;当然,如果违约金约定得过低,那么守约方也可以要求适当提高。

  主持人:张律师,在违约金的约定方面有什么需要注意的?

  张意:对于违约金的约定,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直接约定确定的金额,比如刚才所举的例子“每逾期一日应当向买方支付500元的违约金”,就是明确约定违约金按500元/天的标准计算;二是约定违约金按照一定的比例计算,比如“每逾期付款一日,应当按照所欠货款0.03%的比例向卖方支付违约金”。这两种方式都比较明确,便于执行,大家在起草和审查合同的违约条款时,可以参考使用。

  6、主持人:好的。违约责任对于维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是必不可少的,当然我们也希望所有人都能够恪守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重承诺,不违约。张律师,接下来就应该讲一讲合同的“死”了,合同的“死”是不是就是合同的解除呢?

  张意:合同的解除是合同“死”的一种形式。所谓合同的死,更全面的来讲,是指合同的终止。合同终止的情形有很多种,合同除了因为解除而终止外,还可能因为履行完毕、债务抵销、标的物提存、债务免除、被宣告无效等原因而终止。

  今天我们重点讲的是合同的解除。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很多种,具体包括法定解除、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权的合同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签订后,在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前,当事人直接依据法律规定要求解除合同关系的行为。其特点是法律直接规定了合同解除的情形,只要出现法定情形,当事人即可直接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宣告消灭合同关系。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在合同签订后,只要出现上述情形,一方当事人就可以直接要求解除合同。这种解除合同的权利是法律直接赋予的,因此称为法定解除。另外,根据该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协议解除也称为事后协商解除,是指在合同签订后,经双方协商,就解除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从而解除合同关系的行为。也就是说,只要合同当事人就解除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约定解除权的合同解除,也称为事先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在合同中专门赋予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旦出现合同中的约定情形,当事人就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要求解除合同。很多合同中都会有专门的条款,赋予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比如,对于一些比较急用的物资,买方对卖方的交货时间有严格要求,为了保证物资及时到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明确的交货时间,同时约定如果卖方不能在约定时间内交付物资的,买方可以直接解除合同。这就是在合同中事先赋予买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主持人:合同会自动解除吗?比如说合同到期了,或者出现法定的解除情形,会自动解除吗?

  张意:合同不会自动解除,即使出现法定的解除情形,也需要当事人通知对方,才会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解除合同的方式有两种,第一种方式是,当出现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解除情形时,一方当事人可以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发送解除合同的通知,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第二种方式是由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书面的解除协议,从而解除合同。

  采用发送解除通知的方式来解除合同,一般比较复杂,因为对方极有可能提出异议,从而导致诉讼。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就需要双方举证来证明解除合同的条件是否已经成就。因此,我们建议,在向对方发送解除合同的通知前,一定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并事先咨询专业人员的意见,以免陷于被动。

  双方协商一致,采取签订书面的解除协议的方式来解除合同,是比较值得鼓励的方式。这种方式成本低,效率高,双方可就解除合同后的权利义务做充分沟通,一般不会留有后患。

  7、主持人:好的,张律师刚才用生老病死,形象地分析了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把控问题,非常感谢张律师生动的讲解。我们的节目已经接近尾声了,在最后,能否请张律师给大家讲一下我们在具体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张意:签订合同时,首先应注意审查一下合同中是否有空白项没有填写。日常生活中,很多合同文本都有空白项,留给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填写。对于合同文本中需要填写的空白项,要么填写完整,要么在空格处划“/”,不要空着不填。

  其次,在盖章的时候,建议加盖骑缝章。加盖骑缝章的目的,是为了防止通过偷换合同页的方式来伪造或修改合同内容。

  第三,应将合同签订时间填写完整。合同没有签字时间,这就无法判断合同是否是后期补签或者伪造的,这会给诉讼带来极大的不便。

  关于合同签字盖章的问题。合同必须由本人亲自签字,本人不能亲自签字的,可以由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代为签字。合同一方是单位的,所加盖的印章,可以是单位的法人公章,通常也称为“行政章”,也可以是合同专用章,其他类型的印章是不可以的。实践中有的公司在合同上加盖发票专用章,这个是不可以的。对于单位而言,合同必须盖章,是否需要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可以在合同中进行具体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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