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

  国家保护公民合法的遗产继承权,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和《继承法》规定公民依法享有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当公民的继承权受到侵害时,有权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加以保护,予以恢复。那么继承权顺序是怎样确定的?继承权如何取得?继承权丧失是怎么回事?继承遗产时需要公证吗?继承权公证书要包含哪些内容?继承权公证费用有怎样的标准?继承权的诉讼时效是怎样规定的?这些问题您是否都了解呢?下面请跟随高尚律师的步伐一起浏览下面的内容进行了解吧,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律师解答:法律上对继承权的顺序的相关规定。

  死者的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扶养关系的继承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死者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义务的继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开始后,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遗产由其继承。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或丧失了继承权的时候,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才能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的权利是平等的,但不等于个人所得的份额绝对平等。《民法典》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生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可以多分。对有扶养能力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律师解答:关于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中是否还有先后之分,他们的继承权利及顺序是否平等?

  同一顺序的继承人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分先后,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按照《民法典》第1130条的规定,一般应当均等。

  当然,视各继承人的实际生活状况和对被继承人是否尽了抚养义务,在遗产分配上也有可能不均等。一般而言,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权公证程序规则

  一、继承公证的管辖:

  办理继承权公证,遗产为动产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或主要财产地公证处管辖,遗产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管辖。

  二、办理继承权公证,申请人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法定继承应提交: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监护人代办应提供监护人的证明材料和本人的身份证件;

  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介绍信,说明办何公证,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以及有关的家庭情况;

  3.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法定继承人中已死亡的要提供死亡证明,宣告死亡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4.被继承遗产的产权证明;

  5.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况证明;

  6.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7.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应到公证处发表声明放弃,在外地发表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应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

  (二)遗嘱继承应提交:

  1.前款应提交的1至5项的证件及材料;

  2.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有效遗嘱;

  3.有遗嘱执行人的,提供执行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继承权公证应注意以下事项:

  1.遗产是公民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主要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有价证券、履行标的为财务的债权等。

  2.被继承人的遗产状况应清楚,例如有无典当、抵押、是否共有的情况,遗产现在何处,由谁保管,产权应没有争议。

  3.法定继承子女应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亲自到公证处做出意思表示。

  5.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事先要审查遗嘱是否有效,遗嘱继承人和遗产有无变化,如有下列情况,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2)遗嘱继承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的;

  (3)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4)遗嘱无效部分涉及的遗产;

  (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6.遗嘱继承权公证应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人未保留上述继承人遗产份额的,处理遗产时,应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财产,所剩余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继承人的原则处理。

  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遗产继承纠纷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一)保护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我国继承法根据宪法中“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一方面规定了继承权的主体、客体、内容等事项,起到确权的作用;另一方面规定了继承权受到侵害时的法律保护措施,起到护权的作用,充分体现了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二)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继承权男女平等。具体表现在:财产继承权不分男女,平等享有;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不分男女,应当均等;有代位继承权的晚辈直系亲属不分男女都有权代位继承父或母的遗产;配偶一方死亡,继承的一方不分男女都有权处分其所继承的遗产,也可以在继承遗产后自主决定再婚与否。

  (三)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如果被继承人没有订立遗嘱,也没有订立遗赠抚养协议,其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其中,对被继承人尽义务较多的,应当多分得遗产。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成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享有第一顺序继承权;分配遗产时,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继承人继承遗产时,应当先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如果未尽扶养义务,不得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四)养老育幼,保护弱者原则。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与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在分割遗产时,要注意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对生活有特殊困难或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予以照顾,对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应当多分遗产;在遗嘱继承中,即使遗嘱人未保留胎儿或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份额,也要给予分配遗产。这既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律对弱者的保护,也有助于社会和谐稳定。

  (五)互谅互让、协商处理、充分发挥遗产效用原则。这一原则要求继承人在遗产处理的过程中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以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为基础,公平合理地分割遗产,实现物尽其用、家庭和睦。

  在对遗产继承纠纷进行充分了解之后,大家应该知道遗产继承纠纷如何处理了吧。实践中,当事人可以通过自行协商、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以及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解决这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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