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本所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保护委托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21〕87号】等有关规 定,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收费标准。

第二条 本所依法对下列法律服务事项收取费用:

(一)民事诉讼代理事务(含仲裁案件代理事务、各类依法设立的调解机构调解案件代理事务);

(二)行政诉讼代理事务(含行政复议案件代理事务、申请国家赔偿案件代理事务);

(三)刑事诉讼辩护(含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和代理事务(含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刑事判决生效后刑事服刑犯人的申诉、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社区监管、罚金刑的执行、财产没收等委托人需要提供法律服务的代理事务);

(四)委托人常年法律顾问事务和专项法律顾问事务;

(五)其他各类非诉讼专项代理或办理事务(包括但不限于解答各类法律咨询、代写各类法律文书、出具律师函、法律意见书、尽职调查报告、律师见证书等)。

第三条 本所可以采取下列方式收取费用:

(一)计件收费;

(二)计时收费(按小时或工作日计收);

(三)按民事、行政、刑事诉讼案件的诉讼程序分阶段收费;

(四)按民事、行政诉讼案件争议标的额,刑事诉讼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指控罪行的涉案金额,非诉讼专项 事务涉及标的额的一定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五)风险代理收费;

(六)其他经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协商一致的收费方式。

以上收费方式,在同一法律事务办理的不同阶段,可以选择同一种方式,也可以选择不同种方式。

第四条 律师服务费的收费方式和收费金额,由本所与委托人签订相应的法律服务委托合同进行约定,律师服务费由本所依约定收取,并据实出具合法票据。

律师个人不得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委托人向本所律师个人或其他单位支付的律师服务费对本所不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 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涉及财产争议的除外)、国家赔偿案件、群体诉讼案件、婚姻继承案件, 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不得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

第六条 选择计件收费的,本所按照下列标准收取费用:

(一)担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及自然人的常年法律顾问,按年度计件收费,每年度2万-50万元;遇特殊事项,不受最高限额的限制,由本所与委托人商定。本所律师代理常年法律顾问单位(个人)参加诉讼、仲裁、调解以及重大的专项法律服务项目,按照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约定应当另行收费的,由本所与委托人协商另行优惠收费;

(二)专项事务法律顾问、法律风险评估或论证、合法性审查、法律意见书、尽职调查、法律培训等,每件0.5万-10万元;

(三)立法调研、起草或者修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课题调研、清理规范性文件等,每件1万-50万元;

(四)投融资、上市、并购、重组、改制、破产、清算、公司设立、公司治理结构设计、股权及债权债务转让等,每件5万-50万元;

(五)代书、起草、审查修改合同或者其他法律文书、律师函、律师见证、代为声明、参加谈判、参加专项会议、参加专项活动、主持调解等,每件0.1万-10万元;

(六)办理招商引资、代办商标、专利、著作权申请登记、商事申请登记、不动产申请登记等其他法律事务,每件0.5万-10万元。

第七条 选择计时收费的,本所按照下列标准收取费用:

(一)按小时计收:每小时300元-1000元,不足半小时的按半小时计收;超过半小时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收;

(二)按工作日计收:每个工作日3000元-5000元,不足半个工作日的按半个工作日计收;超过半个工作日不足一个工作日的按一个工作日计收;

律师工作计费的合理时间由委托人和律师协商确定,并由委托人与本所在委托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 民事、行政诉讼案件按照诉讼程序分阶段收费:

(一)每个阶段收费0.5万-10万元;

(二)发回重审的,参照原审收费金额酌减收取律师服务费。

第九条 民事、行政诉讼案件涉及争议标的额,或者刑事诉讼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涉嫌或被指控罪行具有涉案金额,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及非诉讼专项事务,按照最低标准5000元加涉案标的额的一定比例分段累计收费,标准如下:

相同的承办律师或本所不同的承办律师连续办理两个程序(含两个程序)以上的,可相应酌减收取律师服务费。

第十条 刑事案件不涉及金额的,或者不按照涉案金额收费的,本所按照以下标准收费:

(一)按照办案阶段收费

1.侦查阶段,每件收费2-10万元。

2.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费2-10万元。

3.一审阶段,每件收费3-15万元。

(二)二审、死刑复核、再审、申诉案件以及刑事自诉案件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几个罪名或者数起 犯罪事实的,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取。每增加一个罪名加收5000元。

第十一条 选择风险代理收费的,本所按照下列标准收取费用:

(一)按风险代理合同中约定的委托法律事务达到合同 约定的代理或办理目标的情况下,收取合同约定的固定律师 服务费;

(二)按照委托人最终实现的债权、利益数额或者减免 的债务、损失等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费。

第十二条 本所在风险代理各个环节收取的风险代理律师服务费合计最高金额执行下列标准:

(一)标的额不足人民币100万元的部分,按18%收取;

(二)标的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部分,按15%收取;

(三)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部分,按12%收取;

(四)标的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9%收取;

(五)标的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6%收取。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由本所与委托人签订专门的风险代理委托合同。

第十三条 选择其他经委托人和本所协商一致的收费方 式的,由委托人与本所依据收费原则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对于涉及农民工、残疾人和困难群众等社会弱势群体,或者涉及与公益活动有关的法律服务事项,经批准后,本所将酌情减免律师服务费。

第十五条 有关案件审级或者阶段及其他事项说明:

(一)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分为一审、二审(包括二审发回重审之后进行的一审、二审)、执行、申请再审、申请抗诉阶段、进入再审阶段。

申请国家赔偿案件分为申请赔偿阶段、申请复议阶段。

刑事案件分为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一审、二审(包括二审发回重审之后进行的一审、二审)、申请再审阶段、申请抗诉阶段、进入再审阶段等。

(二)本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费用和律师异地办案的差旅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承担。

(三)委托人可以将同一法律事务委托给本所律师单独办理,也可以委托给其它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与本所律师共同办理;其它律师事务所和本所的律师可以合作承接、共同承办同一法律事务。其它律师事务所与本所合作承接、共同承办同一法律事务时,律师服务费的收取和分配可在委托合同中约定。

第十六条 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本所和委托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提请漯河市律师协会进行调解。

第十七条 本所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报漯河市律师协会备案,自备案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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